第 6 條
第三課職掌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公司登記及工廠登記之審查及證照核發事項。
二、關於所轄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之核辦事項。
三、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年度決算、財務報表之核辦事項。
四、關於所轄區內事業使用電力證明之核發事項。
五、關於所轄區內事業電氣技術人員執照之核發。
六、關於所轄建築管理及各項建築許可之核發事項。
七、關於土地之取得與規劃事項。
八、關於所轄土地放租之核配與訂約事項。
九、關於所轄土地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之計算、徵收、催繳及統計事項。
十、關於所轄標準廠房之配售放租、協議價購或徵收事項。
十一、關於所轄區內員工上下班交通問題之策劃及協調事項。
十二、關於所轄公共設施之檢查與維護事項。
十三、關於所轄綠化工程之設計執行與維護事項。
十四、關於所轄在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登記之審查及發照事項。
十五、關於所轄區內人員、車輛出入證之核發事項。
十六、關於所轄環境清潔維護管理事項。
十七、關於所轄區清潔隊督導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工商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