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第四課職掌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勞工組織之輔導推行事項。
二、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勞工福利之管理監督事項。
三、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勞工教育之推行督導事項。
四、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勞動條件督導及檢查事項。
五、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安全衛生督導及檢查事項。
六、關於所轄工廠開工前之檢查及開工許可之核發事項。
七、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危險性機器設備之檢查發證事項。
八、關於所轄勞資關係之促進協調及勞資糾紛之調處事項。
九、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勞資會議及團體協約之輔導推行事項。
十、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勞工資料之彙集統計事項。
十一、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勞動力調查事項。
十二、關於所轄衛生保健、勞工宿舍管理之業務督導事項。
十三、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工作規則之審核事項。
十四、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之督導及輔導組織監督委員會事項。
十五、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勞工保險及積欠工資墊償督導辦理事項。
十六、關於所轄區內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業務督導事項。
十七、關於所轄區內事業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事項。
十八、關於所轄防護團及消防隊督導事項。
十九、關於所轄區內事業產官學研訓合作事項。
二十、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公害防治之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