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秘書室職掌下列事項:
一、綜核文稿業務:
(一)關於綜核文稿及授權範圍內文稿之核判事項。
(二)關於年度施政計畫及業務考核之督編事項。
(三)關於機要文件之收發、提陳、擬辦與保管事項。
(四)關於主管函電之簽辦繕譯與保管事項。
(五)關於分處各單位間之協調事項。
(六)關於現代管理與革新工作之推動及管制事項。
(七)關於便民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八)關於處務會議與業務會議之準備及紀錄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二、研考業務:
(一)關於業務會議重要業務及指示之追蹤查證事項。
(二)關於管制資料之統計與整理事項。
(三)關於施政計畫及業務方針之彙編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計畫之編擬事項。
(五)關於經濟貿易資料之蒐集與整理事項。
(六)關於各單位擬訂法規之審核及彙辦事項。
(七)關於法律事務之簽議事項。
(八)關於圖書報刊置備與管理事項。
(九)關於新聞資料之剪輯事項。
(十)關於施政(工作)計畫之列管、追蹤、考核及評估事項。
三、公共關係業務:
(一)關於來賓參觀接待事項。
(二)關於一般問題之答詢事項。
(三)關於簡報、宣傳資料之編製事項。
(四)關於產品陳列室與區政資料室之布置與管理事項。
(五)關於新聞發布與記者招待連繫事項。
(六)關於徵詢所在區員工業務改進意見事項。
(七)關於各項活動圖片之攝製與展覽事項。
(八)其他有關公共關係事項。
四、文書業務:關於文書處理手冊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所規定之事項。
五、事務業務:關於出納、財產物品、車輛、辦公處所、宿舍、集會及工友等管理事項。
六、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之業務事項。
前項研考、公共關係、文書及事務之業務,為專責成,得分別指定資深人員主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