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辦事細則及權責劃分之擬辦。
二、職務歸系擬議。
三、公務人員之任免遷調案件之擬辦。
四、銓審、動態及核薪案件之擬辦。
五、考核、考績(考成)及獎懲案件之擬辦。
六、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擬辦。
七、訓練進修之擬辦。
八、出國案件之擬辦。
九、職員差假勤惰管理。
十、公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案件之擬辦。
十一、待遇福利及各項補助案件之擬辦。
十二、人事業務研究發展之擬議。
十三、育樂活動之規劃擬議及舉辦事項。
十四、經管財物人員保證書之擬議事項。
十五、職名章之核發事項。
十六、職員證、服務證明及離職證明之擬辦。
十七、人事統計表報之編報事項。
十八、人事年度工作計畫成效檢討及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十九、人事資料建立登記管理及移轉事項。
二十、其他有關人事及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