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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五 章 附則 ( 89年04月17日)
第 18 條
研究員、專門委員、技正、秘書、副研究員、編譯、專員、分析師、管理師、設計師、技士、科員、助理設計師、技佐、辦事員、書記、雇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