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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五 章 附則 ( 89年04月17日)
第 21 條
各單位處理業務,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處室意見不同時,由主任秘書協調;協調未決,陳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