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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89年04月17日)
第 1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會業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3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