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四 章 會議 ( 89年04月17日)
第 14 條
技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原子能重要技術案件之審議事項。
二、原子能科技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
三、原子能技術規範法令疑義之闡釋事項。
四、原子能關鍵性新技術引進及技術轉移作業之會核事項。
五、提供原子能科技發展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第 15 條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法案命令之會辦事項。
二、年度立法計畫之彙辦事項。
三、本會主管法規疑義之闡釋會核事項。
四、重要案件之會核事項。
五、法規研訂、修正、廢止案件之會核事項。
六、法規之發布事項。
七、訴願案件之研議事項。
八、本會因公涉訟案件之協助事項。
九、重要政務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十、出席相關法規審查研究會議事項。
十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第 16 條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三、文稿之審核或代判事項。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五、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