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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 92年07月16日)
第 14 條
本局各單位處理業務,如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局長或副局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