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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 三 章 權責 ( 92年03月26日)
第 22 條
本所各級人員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單位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