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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 三 章 權責 ( 92年03月26日)
第 23 條
本所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之意見不同時,由各該直屬上級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組室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組室意見不同時,陳請所長、副所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