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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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 三 章 權責
( 92年03月26日)
第 24 條
本所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