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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92年03月26日)
第 1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所研究發展及各級人員執行職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辦理。

第 3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主管業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督導所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