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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 四 章 會議 ( 92年03月26日)
第 25 條
本所定期舉行所務會報,由所長、副所長、主任秘書及各組室主管等人員參加,並得通知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 26 條
(刪除)

第 27 條
本所各組室應定期召開業務會報。

第 28 條
本所各項會議,均應作成紀錄簽報所長後,編號分發有關單位辦理或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