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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 五 章 財務管理 ( 88年11月03日)
第 52 條
員工薪津由秘書室依據員工異動通知單編造清冊送人事室審核,會計室依據俸給清冊造具記帳憑證,經局長核定後給付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