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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 六 章 庶務管理 ( 88年11月03日)
第 59 條
各使用單位所借(領)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產減損單」,洽由財產經管部門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