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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 六 章 庶務管理 ( 88年11月03日)
第 61 條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保)管財物(含書面記載與庫儲現品)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財物經管部門,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