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第五組設四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商品檢驗行政業務綜辦,報驗發證業務之監督考核,商品檢驗相關法規研議及違規案件之處理等事項。
二、第二科:消費者申訴諮詢業務處理與服務,消費品義務監視員之遴選,教育訓練,管理與舉發案件之追蹤處理,國內市場應施檢驗商品之業務規劃、督導與管理,涉違規國內應施檢驗商品之追蹤處理,產品安全標誌之推行與管理,進口應施檢驗商品申請免驗案件之處理及後續管制與追蹤等事項。
三、第三科: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系統驗證業務規劃、維持、督導、考核、宣導、聯繫及評審人員訓練、認可登錄廠商管理等事項。
四、第四科:本局與國外機構洽商雙邊合作、參與國際組織及其活動之協調聯繫及綜合企劃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