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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 三 章 人事管理 ( 95年06月12日)
第 22 條
本局職員請假須事先填請假單,公差人員須填公出單或出差請示單,奉批後送人事室登記;差假人員應依規定指定代理人,公差人員回局時並應向直屬主管說明公差辦事之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