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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 四 章 文書處理及公文稽查 ( 89年06月07日)
第 25 條
本分局收發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拆封、編號外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在來文註明或發給收據後,再行分辦。
二、如來文封套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仍依密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