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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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 四 章 文書處理及公文稽查
( 89年06月07日)
第 26 條
單位收發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經點收清楚來文後,應在公文管理系統收件選項點收確認。
二、單位移文或送會時,應於送件選項輸入移往送會單位,並註明移文日期時間。
三、創稿文件,於創稿選項下登錄新增後,依規定程序列管。
四、存後提辦及先行復知文件,依創稿文件處理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