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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 四 章 文書處理及公文稽查 ( 89年06月07日)
第 27 條
發文人員應完成審查附件、掛號、繕校、用印、繕寫信封後依照公文性質緩急分別以普通、限時專送、掛號、快遞、電傳、電子郵件等方法寄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