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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 六 章 庶務管理 ( 89年06月07日)
第 41 條
各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經由各單位主管認定確需修理者,應由各單位填具「請修單」送秘書室招商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