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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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第 五 章 財務管理
( 96年02月07日)
第 35 條
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陳分局長核定,送秘書室出納人員收支登帳,倩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或付款憑單上加蓋與原始憑證相同之印章,並由秘書室出納人員在上項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付訖」之印戳後,填製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原始憑證一併送還會計室登帳,會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