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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 六 章 庶務管理 ( 89年06月07日)
第 44 條
各單位所借(領)之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