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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 六 章 庶務管理 ( 89年06月07日)
第 46 條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