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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 六 章 庶務管理 ( 89年06月07日)
第 39 條
本分局各單位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料)單,經各單位主管核章後送秘書室核發。

第 40 條
各單位辦公所需要未預備之財、物或修繕,應填具請購(修)單,送秘書室查價,除零星案件外應會請會計室加註預算科目後送分局長批示,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41 條
本分局財產應由秘書室設置經歷卡,詳登名稱、種類、數量分別指定專人保管。

第 42 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經由各課室主管認定確需修理者,應由各單位填具「請修單」送秘書室招商修理。

第 43 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在其使用期間,應常注意保養、以延長使用期限。

第 44 條
各單位所借(領)之財物,已因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第 45 條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依政府規定賠償之。

第 46 條
財務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第 47 條
本分局辦公房屋及宿舍由秘書室隨時派員勘察,如有重要修繕工程應依規定辦理。

第 48 條
本分局駕駛、技工、工友之選用、退職、解僱(開除)、分配、管理、考核、獎懲、保險均由秘書室辦理,並與人事室取得密切聯繫。

第 49 條
本分局之車輛調派、修理及油料核撥、消耗等管理由秘書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