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秘書室置秘書三人或四人,依本分局特性予以分工,負責督導、審核及主導規劃各課(辦事處)業務,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之彙辦及列管、追蹤等事項。
二、業務上重大案件向分局長提報事項。
三、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或審議事項。
四、公文、電子文件與機密文件之撰擬及文書改革計畫之推行事項。
五、綜核文稿事項。
六、各類業務視察訪問之安排及資料之彙編事項。
七、公共關係及記者會業務事項。
八、法制業務事項。
九、公文稽查事項。
十、為民服務與便民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新聞資料之發布及相關雜誌編輯與發行事項。
十二、本分局各類圖書期刊、技術文件之建檔管理、清點、催還等事項。
十三、課室間業務之連繫、協調事項。
十四、文書總收發、登記、公文繕校、檔案管理、印信典守事項。
十五、員工薪津表冊之編造、發放及法定稅捐、保險費之扣繳事項。
十六、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登記事項。
十七、會議召開與會堂佈置事項。
十八、物品之請購、採辦、保管、出納及各類規費收繳(包括收繳正字標記申請費及證書費)事項。
十九、公有財產之登記、保管、養護事項。
二十、車輛管理及油料保管、領發事項。
三十、不屬於其他課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