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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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 五 章 財務管理
( 89年06月07日)
第 35 條
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陳分局長核定送秘書室出納人員收支登帳,債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或付款憑單上加蓋與原始憑證相同之印章,並由秘書室出納人員在上項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付訖」之印戳後,填製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原始憑證一併送還會計室登帳,會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