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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  ( 112年11月17日)
第 4 條
從事商標高級審查官工作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從事商標審查官工作三年以上,或本辦法施行前本局聘用之專業人員曾從事商標審查工作八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
二、經商標高級審查官專業訓練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