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從事商標助理審查官工作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畢業,得有與擬任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者。
二、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相關學系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三、經律師考試及格者。
四、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
本辦法施行前本局已聘用並在職之商標審查人員,得從事商標助理審查官之工作。
從事商標助理審查官工作者於本辦法施行前,曾從事商標審查工作之年資,得採計為擔任商標助理審查官工作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