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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112年05月09日)
第 2 條
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礦務局局長兼任;置委員九人以上,由經濟部礦務局聘請學者專家、礦業權者代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及礦場作業人員代表兼任,任期均為二年,任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