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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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112年05月09日)
第 5 條
委員會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委員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業務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