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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112年05月09日)
第 6 條
委員會對特殊而有深入研究必要之諮議案,得設研究小組研議,研究小組成員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中一人負責召集之,並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

研究小組之任務隨諮議案之終了而結束,其研究小組之研究結論應送委員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