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  ( 99年03月29日)
第 11 條
土地管理組職掌如下:
一、工程用地徵收、價購與撥用等取得事宜之督導及安置計畫之配合執行。
二、水利用地之管理。
三、河川私有地之處理及重劃業務之配合執行。
四、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計畫變更。
五、河川、排水空間之休閒場地認養及維護管理。
六、水利地重劃之研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