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本機關預(概)算之籌編、報核及分配事項。
二、關於預算執行之控制、審核及財務之稽核,採購案件之監辦等。
三、關於經費流用與歲入、歲出保留案件之彙編及報核事項。
四、辦理年度決算。
五、關於會計簿籍之登記與會計憑證之編製、保管及各項會計報告之編製及公告事項。
六、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事項。
七、推動公務統計及制訂水利業務統計制度。
八、辦理職務上應用統計分析及專(個)案統計調查之舉辦。
九、統計資料之管理、提供、發佈及統計書刊之編印。
十、辦理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