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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辦事細則  ( 97年04月25日)
第 13 條
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負責一般行政文稿之核閱及其他交辦事項。

課長、室主任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督導所屬,並綜理各該課室業務。

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專員、工程員、課員、辦事員、書記,各承其上級長官之命,處理其主辦之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