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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辦事細則  ( 97年04月25日)
第 8 條
建管課職掌如下:
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之核發。
二、特定區計畫樁位測定埋設及維護管理。
三、拆除執照、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使用執照之核發。
四、建築物之施工及使用管理。
五、建築線指定、畸零地合併使用及法定空地證明之核發。
六、違章建築之查報、認定及處理。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