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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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辦事細則
( 93年03月10日)
第 13 條
秘書承所長、副所長之命,負責一般行政文稿之核閱及其他交辦事項。
課長、室主任承所長、副所長之命,督導所屬,並綜理各該課室業務。
正工程司、研究員、副研究員、副工程司、助理工程司、助理研究員、工程員、課員、辦事員、書記,各承其上級長官之命,處理其主辦之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