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印信典守事項。
二、公文收發、繕校、稽催及檔案管理事項。
三、出納管理、有價證券保管及規費收繳事項。
四、辦公處所及宿舍維修及環境整潔維護事項。
五、駕駛、技工、工友之管理及勞務外包業務事項。
六、車輛調度維護管理事項。
七、物品採購及財產管理事項。
八、辦公場所佈置及管理事項。
九、公共關係協調聯絡事項。
十、局務會議召開作業及會議紀錄事項。
十一、辦公場所之安全管理事項。
十二、綜合業務管制考核、文書作業檢核、研究發展及為民服務事項。
十三、不屬其他各課、室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