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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 93年06月30日)
第 16 條
主任工程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統籌督導本局水資源及水利建設工程,並審核各工程單位業務陳判(核)文稿及施工計畫、報告。

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負責一般行政文稿之核閱及其他交辦事項。

課長、室主任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督導所屬,並綜理各該課室業務。

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專員、工程員、課員、辦事員、書記,各承其上級長官之命,處理其主辦之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