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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 93年06月30日)
第 18 條
本局局務會議,定期召開,由局長主持,副局長、主任工程司、秘書、各課室(管理中心)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局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