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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 109年05月19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時期,指本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動員實施階段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之封鎖狀態。

本辦法所稱配給,指國軍及其軍勤人員之實物配給;所稱配售,指對國軍及其軍勤人員以外之一般國民及特定人員實施民生必需品之有價配售。

前項所稱特定人員,指駐華外交人員、商務代表、外僑及其眷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