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 109年05月19日)
第 5 條
配售項目之安全存量如下:
一、食米:三個月。
二、食用油
(一)成品:一個月。
(二)原料:二個月。
三、食用鹽
(一)成品:一個月。
(二)原料:二個月。
四、液化石油氣:前十二個月之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二十五天以上之數量。

前項各款配售項目安全存量,分別由糧食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重要工業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油氣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納入年度計畫整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