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實施配售作業之體系如附表七,其編組如下:
一、主管機關與相關部、會編組民生必需品配給、配售指導會報(以下簡稱指導會報),編組表如附表八,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委員會執行配售作業。
(二)核定並公告配售項目價格。
(三)查察配售項目囤積居奇及非法買賣。
(四)於配售項目供應不足時,公告減量供應或依法實施臨時徵購代用品。
二、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編組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委員會,編組表如附表九,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督導所屬鄉、鎮、市、區公所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小組執行配售作業。
(二)配合查察配售項目囤積居奇及非法買賣。
(三)依據指導會報公告事項執行相關事宜。
三、鄉、鎮、市、區公所編組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小組,編組表如附表十,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發送配售憑證紀錄表。
(二)開設配售站,編組表如附表十一,執行配售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