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政風法令之擬訂、修正、蒐集及編印事項。
二、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事項。
三、政風法令之宣導、執行及優良政風事蹟表揚事項。
四、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五、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六、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七、公務機密維護及洩密案件處理事項。
八、預防危害破壞事件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十、採購案件之會簽,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之監辦事項。
十一、政風人員編制、任免、考績及獎懲之擬議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政風及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