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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6月28日)
第 9 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