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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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第 五 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 111年03月22日)
第 22 條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予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