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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第 五 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 111年03月22日)
第 24 條
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

會計憑證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予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