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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第 五 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 111年03月22日)
第 26 條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保存期限屆滿,經財團法人董事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得予以銷毀。但涉及政府委辦或補助案件,如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br />